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有关部门教育司,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情况,教育部制定了《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现提出以下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推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计划)工作,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国创计划的实施管理,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推动高校创新创业公司产品改革,促进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二、国创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三、国创计划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四)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
(五)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
(六)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2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10万元/项。高校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项目资助额度标准。
四、项目过程管理
(一)高校应加强对国创计划的管理,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创计划管理机构,确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条件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国创计划日常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国创计划经费应专款专用。学生要在相关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四)国创计划项目所在高校应建立国创计划师生培养培训机制,加强对国创计划项目团队成员和导师的培训和管理。
(五)鼓励项目团队积极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六)推动国创项目不断提高整体水平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高校应充分发挥国创计划引领示范作用,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高校通过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等方式加强国创计划成员之间的学习交流。
五、项目结题与公布
(一)国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所在学校组织。学校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国创计划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向教育部报送本区域高校国创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并组织开展项目抽查。
(三)教育部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布。
六、项目后期管理
(一)高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可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学分认定,对导师给予相应工作量认定。
(二)建立国创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制度。高校要按年度编制国创计划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整体概况、公司产品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年度报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三)国创计划项目执行较好的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各地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秉承“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深化高校创新创业公司产品改革,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9年7月15日
原文链接: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高函〔2019〕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moe.gov.cn)
(审核:余博 谭超 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