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班级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级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巩固班级组织,发挥班级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班级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推进团学工作创新,通过竞争体现公平,激励基层班级组织探索创新,积极进取,全面推进班级建设和促进积极向上、团结互助、力争上游的学风建设,合公司学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于16877太阳集团各年级所有班级。
第三条 本条例中,国家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各部委、司局及同级其他单位所评予、授予、给予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或称号;省级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各局、委及同级其他单位所评予、授予、给予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或称号;市级是指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各局、委及同级其他单位所评予、授予、给予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或称号;校级是指太阳城集团及其所属的各处、委、二级教学学院及同级其他单位所评予、授予、给予的各种全校性奖励、荣誉、证书或称号;院级是指太阳城集团经济16877太阳集团及其下属的教研室、学办所评予、授予、给予的各种全院性奖励、荣誉、证书或称号。具体考核内容和计算方法中只统计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项,均不包含优胜奖项。
第四条 班级量化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以一个月为单位进行统计并公示各班月考核得分。
第五条 加、减分均计入当学期总分,不跨学期、不重复加分。
第六条 奖惩办法
根据每月统计的分数,每学期末加总排名,按照1:4:4:1的比例,将各班确定为甲、乙、丙、丁等班级。
(一)申报省、市级优秀班集体称号的班级,必须在申报前取得两次(含)以上学期班级考核甲等;
(二)申报校级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的班级,必须在申报前取得一次(含)以上学期班级考核甲等;
(三)申报校优秀班主任称号教师,其所担任班主任的班级在当学年两个学期班级考核中,均需取得乙等(含)以上。
(四)申报校优秀辅导员的教师,其所担任辅导员的专业在当学年两个学期班级考核中,不得有考核丁等的班级。
(五)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校培训、团校培训等名额分配,按照四个等级相应浮动:
(1)甲等班级名额增加5%;
(2)乙等班级名额增加3%;
(3)丙等班级名额减少3%;
(4)丁等班级名额减少5%。
(六)学年两个学期连续考核丁等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不得申报当年优秀班干部。
(七)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类考试中,出现舞弊事件,经学校教务处认定,实施一票否决制,直接降等级到丁等。
(八)重大安全事故实施一票否决制,直接降等级到丁等。
(1)学生打架斗殴致死、致重伤;
(2)聚众斗殴;
(3)在学生宿舍使用违规电器或明火引起火灾;
(4)其他意外伤亡;
(5)严重违纪(学生被学校予以记过(含)以上处分);
(6)未能及时上报、处置而导致重大心里安全事故(自杀、离校出走等)。
(九)考核为甲级班级的前三名,授予院级优秀班级称号。
(十)警告处分每人次扣5分;严重警告每人次扣10分;记过处分每人次扣20分;留校察看每人次扣30分。每学期末统计不累计扣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算方式
第七条 学风建设(25分,基础分15分)
(一)学风建设由学习部负责考核。
(二)在学院到课抽查中,缺席或迟到者扣0.1分/节。到课率平均在90%符合要求,90%-100%每多1%加0.1分,90%-80%每少1%扣0.1分。由于工作需要,由学办统一安排请假并出具假条者不扣分。
(三)在学院晚自习抽查中,缺席或迟到者扣0.1分/节。晚自习出勤率检查,平均在95%符合要求,95%-100%每多1%加0.1分,95%以下每少1%扣0.1分。由于工作需要,由学办统一安排请假并出具假条者不扣分。
(四)本科英语通过四级考试或计算机二级加0.1分/人次。
(五)学年累计旷课(含到课率、晚自习)6节以上,10节(含)以内,学生个人不参与下一学年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当选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暂缓组织发展,预备党员暂缓转正;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做出深刻自我批评,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2节(含)以上的,按照《太阳城集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处理。
(六)班上出现考试舞弊的按照第六条第七款处理。
(七)班级学习委员出勤登记与学院抽查中统计结果不符时,对其所在班级扣1分/次。
(八)妨碍学生干部工作,谩骂、侮辱学生干部者扣1分/人次,扣满5分为止;
(九)班级成员获得会计证、导游证、律师证、教师证、海关报关员证、证券从业资格证、银行从业资格证、期货从业资格证、BEC、英语六级证等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次加0.2分。班级成员参加SYIB、普通话等由人民政府、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组织的非商业性培训活动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每人次加0.1分。由班级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学习部审核认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加分。党校、团校培训不予加分。
第八条 课外科技活动(15分,基础分10分)
(一)课外科技活动由科技部考核,
(二)在国家、省市、校、院组织的学科类竞赛活动中如有获奖者,国家级加2分/次、省市级加1.5分/次、校级加1分/次,院级加0.5分/次;
(三)班级成员参与大、小挑战杯活动,及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参与未获立项每课题加0.5分,立项每课题加1分,获奖每课题加2分。不同班级成员共同立项的,按人数平均到各班。
第九条 体育锻炼、比赛、竞赛(15分,基础分10分)
(一)体育锻炼由体育部、文艺部、纪检部考核。
(二)班级早锻炼出勤率平均在90%符合要求,90%-100%每多1%加0.1分,90%以下每少1%扣0.1分。
(三)班级成员在国家、省、市、学校等各级比赛竞赛活动中获奖,按级别分别给予相应的2分、1分、0.5分、0.2分的加分。比赛、竞赛获奖,应以班级为单位提供获奖组织单位、同学名单、所获奖项、获奖等级和时间等汇总信息,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可以明确辨识发证单位的公章、发证日期等重要信息。重要信息不完整、不可辨识的,不予认定。
(四)由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及其下属各部门组织的各种比赛、竞赛等同于院级比赛、竞赛。校内各社团组织的比赛、竞赛等同于院级比赛、竞赛,获奖的给予0.1分。
第十条 宿舍管理(15分,基础分10分)
(一)宿舍管理由生活部、纪检部和女生部考核。
(二)寝室卫生检查中,被评为校级“优秀寝室”、“文明寝室”的每间次加1分,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的每间次加0.5分;被评为院级不合格的每间次扣0.5分,被评为校级不合格的每间次扣1分;混合寝室按照人头平摊到相应班级。连续三次、累进五次被评为不合格寝室的,其宿舍成员不参与下一学年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当选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暂缓组织发展,预备党员暂缓转正;预备党员、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做出深刻自我批评,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班级成员违法宿舍管理规定使用违规电器被查处的,每人次扣1分;在宿舍违规使用明火被查处,每人次扣1分。能够明确到责任人的,其个人、不能明确到责任人的其宿舍成员不参与下一学年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当选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暂缓组织发展,预备党员暂缓转正;预备党员、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做出深刻自我批评,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四)班级成员违规在外留宿,或违规留宿外来人员的,每人次扣1分。
(五)在晚归检查中,晚归者被学院查到,每人次扣0.5分;晚归者被学校查到,每人次扣1 分(有特殊情况请假的除外)。
(六)不服从管理者,每人次加扣1分。
第十一条 教室卫生(10分,基础分5分)
(一)教室卫生工作由生活部考核。各班负责的教室卫生分数由生活部每周从学校后勤处教室管理科复印回来备案,作为考核的依据。
(二)各班按照学校的教室卫生评分标准打扫好各自负责的教室,按学校后勤处教室管理科评比的分数,80分为基础分,每加1分,该项得分加0.25分,每少1分,该项得分减1分。
(三)连续两周80分以下的,该项期末总得分为0。
第十二条 宣传工作(10分,基础分5分)
(一)宣传工作由广宣部考核。宣传材料需交复印件到广宣部备案,评分时以宣传部备案原件为凭证。
(二)各班级应积极宣传本班各项活动,积极撰写宣传稿件或设计其他宣传品(板报、展板、宣传手册或画册、摄像或摄影作品等),大一、大二班级每学期不得少于20篇(件),大三班级每学期不得少于10篇,缺少者按每篇0.5分扣减。胡乱抄袭网上文章的每篇减0.2分。
(三)在完成宣传任务基础上,班级成员在学校网站、校报;院网站;广播稿发表作品者,每人次分别加1分、0.5分、0.2分。
(四)参加学校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征文活动,获奖的,每人次加0.5分。
第十三条 班级责任(10分,基础分5分)
(一)班级责任由办公室和组织部负责考核。
(二)班级学生干部(包括班干部和班级所含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党员无故缺席会议及其它活动的所在班级每人次扣1分。由办公室考核。
(三)团支部未能按时缴纳团费(三天内)的班级每次扣1分,未缴纳团费的班级每人次扣0.2分。由组织部考核。
(四)班级成员违反校规校纪,警告处分每人次扣1分,严重警告处分每人次扣2分,记过处分每人次扣3分,留校察看处分每人次扣4分。开除学籍处分,实施一票否决制,直接降等级到丁等。由学办提供处分文件。
(五)积极完成学办、团总支学生会安排的公益活动,每次加1分,由团总支书记考核。
(六)按时完成学办、团总支学生会交办的事项,每班次加1分;完成但未能达到学办规定的人数要求,按每人次扣0.5分;未能完成且无正式理由,每班次扣2分。
(七)团日活动每学期前三名分别加3分、2分、1分,后三名分别扣3分、2分、1分。
(八)获得省、市、校级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每班次加5、3、2分;或省、市、校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称号,每人次加2、1、0.5分。由班级提供材料。
第十四条 其他
(一)班级成员发现并及时向学办通报紧急事项(如火灾、人身事故、学生心里疾病、其他突发事件等),避免重大损失者,每人次加1分。
(二)班级成员积极汇报汇报学生的思想动态的,或向学院提出书面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一经采纳,加0.5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班级应于每月月末前两天上交上月考核材料,考核材料应包括本班级本月考核应加分的情况及加分依据。各班级上交的考核材料必须真实可信,相关人员将认真核实,如有虚报假报者,该班本月考核为不合格,并追究该班学生干部(包括班干部和班级所含团委学生会干部)、党员的相关责任并取消班级参评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称号资格。
第十六条 各班级月考核得分根据各班级上交的考核材料和各部门相关材料,一同汇总计算产生,由学院分管领导、学办、院团总支学生会相关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各班级如有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应及时向学办反映,由学办协调到相关部门查看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16877太阳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制订,由16877太阳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其领导下的院学生党支部督导团、院团总支、院学生会负责具体实施。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16877太阳集团学生工作办公室。